现货 套装3册 现货 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+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+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 全3册.
- 杂志期刊名称:《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》+《3~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
全新图书 0.13KG
《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-》+《3~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+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(全套2册)
1.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.附幼儿园规程》 (咨询特价)
2.《(咨询特价)版幼儿园工作规程》附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
(咨询特价)
总定价:(咨询特价)
(咨询特价)版幼儿园工作规程--辅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)
定价:(咨询特价)
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
(咨询特价)年3月第1次印刷
说明:本书涵盖2部分内容
(一)《(咨询特价)版幼儿园工作规程》
(二)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
幼儿园工作规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,规范办园行为,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,促进幼儿身心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。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。
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: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,实施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。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。
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。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。
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:(一)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,增强体质,促进心理健康,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、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。
(二)发展幼儿智力,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,增进对环境的认识,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,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。
(三)萌发幼儿爱祖国、爱家乡、爱集体、爱劳动、爱科学的情感,培养诚实、自信、友爱、勇敢、勤学、好问、爱护公物、克服困难、讲礼貌、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,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。
(四)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。
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、爱护幼儿,严禁、歧视、体罚和变相体罚、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。
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、半日制、定时制、季节制和寄宿制等。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,也可混合设置。
随着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在各地的贯彻落实,学前教育改革有了深入、迅速的发展。承担学前教育目标重任的幼儿园,应该如何做才能适应新时期要求、符合新形势的发展?新修订的《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》的颁布实施完全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。为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,规范办园行为,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,教育部对1996年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新的《2016版幼儿园工作规程》,对幼儿入园和编班、幼儿园的卫生保健、幼儿园的教育、幼儿园的园舍及设备、幼儿园的工作人员、幼儿园的经费、幼儿园的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。该规程的颁布,使幼儿园管理有规可依,对幼儿园规范办园、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。
幼儿园工作规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,规范办园行为,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,促进幼儿身心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。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。
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: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,实施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。
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。
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。
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。
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:
(一)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,增强体质,促进心理健康,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、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。
(二)发展幼儿智力,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,增进对环境的认识,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,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。
(三)萌发幼儿爱祖国、爱家乡、爱集体、爱劳动、爱科学的情感,培养诚实、自信、友爱、勇敢、勤学、好问、爱护公物、克服困难、讲礼貌、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,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。
(四)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。
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、爱护幼儿,严禁、歧视、体罚和变相体罚、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。
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、半日制、定时制、季节制和寄宿制等。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,也可混合设置。
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
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。平时如有缺额,可随时补招。
幼儿园对烈士子女、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、孤儿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、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,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。
第九条 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机关、团体、部队设置的幼儿园,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,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,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。
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,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,合格者方可入园。
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,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。
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,便于管理,一般不超过360人。
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:小班(3周岁至4周岁)25人,中班(4周岁至5周岁)30人,大班(5周岁至6周岁)35人,混合班30人。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。
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,也可以混合编班。
目 录
说 明
一、健康
(一)身心状况
(二)动作发展
(三)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
二、语言
(一)倾听与表达
(二)阅读与书写准备
三、社会
(一)人际交往
(二)社会适应
四、科学
(一)科学探究
(二)数学认知
五、艺术
(一)感受与欣赏
(二)表现与创造